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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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7137號債權人 碩茂 小時代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錦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嵩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存證信函掛號回執影本。
㈡請確認 林東村 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東嵩開發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