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5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5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51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潘錡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潘錡靜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9月20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54,712元未給付,其中48,875元為消費款;3,587元為利息;2,25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951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潘錡靜│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48,875元││9月21日起││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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