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重附民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28號
109年度附民字第327號111年度附民字第390號原告 聶士傑
黃雅威 黃曉芬
黃伊麗 陳省 林筠嫺 邱華英 被告 李巧新
高建豐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57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陵萍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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