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調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調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家事調解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調家訴字第2號上訴人 張新雨 送達代收人 王琛博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李震張新霽 間聲請撤銷家事調解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收上訴費用9,750元,現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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