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19號原告 陳姵衣
林哲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溙國際有限公司、 王若蘭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97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