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85號原告 巫秀容
廖重景 廖重機 被告 游光棣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第一項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840,000元(900x7600=0000000元)、第二項核定為台幣8,360,000元(1100x7600=0000000元),第一項及第二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合併計算其價額,第三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200,000元,應徵裁判費145,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書記官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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