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388號聲請人永智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弘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欲聲請公示催告支票票據號碼是否有英文字母?(台端聲請狀載與前案不符,請具狀載明本件聲請之支票正確票據號碼。)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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