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侵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侵附民字第11號原告丙男(代號AD000-A109078D)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丁女(代號AD000-A109078E)真實姓名地址詳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女(代號AD000-A109078B)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乙男(代號AD000-A109078C)真實姓名地址詳卷被告 李允然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侵重訴字第2號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陳嘉瑜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家君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