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4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4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843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游佳蓉 債務人 柯建鋒 債務人 劉依奈 (原名: 劉怡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陸萬柒仟伍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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