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沙小字第9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 告 林郁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232元,及其中新臺幣49,975元自民國
103年9月1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
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1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