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833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思蜀 選任辯護人 林宜慶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90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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