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6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6689號聲請人 紀來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淑靜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標的金額新臺幣1,500,000元,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故須補繳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相對人「劉淑靜(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並提出相對人「劉淑靜」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