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家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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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家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聲字第36號聲請人 吳碧娥 相對人 莊永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陸捌仟參佰捌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參佰捌拾肆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綉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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