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6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96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96831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趙志豪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者,需提出符合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執行名義,始得為之。次按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法院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該條第1項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固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865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下稱系爭執行名義)為執行名義,惟系爭執行名義上記載債權人為創鉅有限合夥,因債權人未提出可供執行之執行名義,復核此應屬可補正之情形,本院前函命債權人限期補正,然債權人收受合法通知,迄未遵期補正之,有卷附本院回證在案可稽,是認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王藝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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