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81號原告 黃健男 被告 王廖淑姿
王淳耀 王祉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間就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塗銷系爭房地於民國103年1月2日之分割繼承登記。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元,低於尚未加計房屋價值之土地之價值3,561,563元(計算式:108年土地公告現值131,000元×面積108.7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2=3,561,5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照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核定為1,0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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