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5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1528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劉錦洲 債務人 蔡禕芳 債務人 王嬡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蔡禕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肆萬柒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蔡禕芳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嬡琴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蔡禕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捌萬零玖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債權人對債務人蔡禕芳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嬡琴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