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3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柯季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故應以原告主張其在變更前後所得受分配之差額利益為據,此有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其在變更前依其提出之分配表記載未受分配,然若依其主張則其所受分配為14萬2065元(詳見卷附債權人分配金額彙總表所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萬2065元,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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