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195號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195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7年度交字第195號原告 郭宇稻 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黃士哲 訴訟代理人 蔡振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7年6月21日中市裁字第68-GN0000000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元。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07年5月12日13時48分許,駕駛號牌MYW-936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經臺中市○里區○○路○段與馬場路口,因「酒後駕車拒測」之違規行為,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定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規定,當場掣開第GN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被告續於107年6月21日以中市裁字第68-GN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依期限內到案之基準,裁處原告第1階段罰鍰新臺幣(下同)90,000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㈠原告因黃燈變紅燈時搶快闖紅燈被警察攔下來酒測,有配合
酒測達6次,因為沒有被酒測過,不知道還有取樣不足必須繼續酒測,只覺得吹酒測結果應該有就有,沒有就是沒有,也因為耳朵有聽力的障礙跟警察溝通上的問題,就簽名離開,原告以為是因為闖紅燈而簽名,不知道簽的是拒測那麼嚴重,原告70幾歲了大字不識幾個就潦草簽字,而被誤會拒測覺得冤枉,拒測真的很嚴重,當下警察也許沒告知拒測的嚴重性,不然原告知道一定不敢隨便簽名離開。
㈡事由原委,原告欲申請調閱員警密錄器,請求員警提交最初
攔查時採證之光碟(13:46:56之前),原告原是因為疑似闖紅燈被攔下時認為自己未有闖紅燈之嫌並要離去,員警阻擋時手拉扯到油門,導致原告連車摔倒在地,原告本因心臟不好,原有在吃高血壓藥,又因摔倒頭暈,讓員警誤認喝酒進行酒測,當下員警告知不配合就是妨礙公務,原告於當日確實沒喝酒,不知員警為何咬定原告身上有酒味,原告也配合酒測多次並無拒測之實,勘驗筆錄中也有記載有進行酒測,當下已吹多次未有結果,原告無被酒測紀錄,並不知道還有採樣不足的部分,員警也無告知可用抽血來檢驗證明清白,其攔查當下僅一名員警執行勤務就直接不實的判定原告有喝酒,有失公平。原告識字不多,簽下拒測單也是以為當初疑是闖紅燈的紅單,也因聽力障礙,當天與員警有些許溝通不良,如採證光碟之內容,原告重申絕無喝酒也無拒測事實,在此欲請求開庭審判並請員警出庭到場說明。因當初藥單已丟棄,特此再去衛生所掛號證明高血壓事實,衛生所都有以往病歷證明,同時附上聽力障礙證明等語。
㈢原告起訴之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則以:㈠本件應適用之法律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第67條第2項前段、第68條第1項、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5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等規定。
㈡案經轉據舉發機關107年6月5日中市警甲分交字第107001320
7號函復說明略以:「本分局后里交通小隊員警於107年5月12日下午13時48分許在臺中市○里區○○路○段與馬場路口執行交通稽查,攔查民眾郭宇稻駕駛MYW-936號普通重型機車,該民散發酒氣酒味,遂請該民酒測,惟申訴人酒測消極未配合測試,且已多次吹氣失敗並表示不願再測試,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酒駕拒測掣單舉發。...經本分局再次檢視員警職務報告、取締過程影像光碟等,申訴人確實已多次吹氣失敗並表示不願再接受測試,並有酒測單之簽名為證,爰本案違規屬實」等語。
㈢被告檢視舉發機關檢附之採證光碟,確認員警密錄器時間20
18/05/1213:46:56時員警拿出酒測器,酒測器畫面顯示212,員警取出新吹管裝置於酒測器上,表示「含著大力吹」,原告吹測失敗,表示「我吹了,不然怎麼吹?」,員警表示「含著」,酒測器發出「嗶嗶」聲,員警繼續表示「含著,吹」,13:47:33時原告吹測失敗,員警表示「再一次」,13:47:44時原告吹測失敗,酒測器發出「嗶嗶」聲,員警表示「要一直吹,吹3至4秒,好嗎?」,13:47:59時原告吹測失敗,酒測器發出「嗶嗶」聲,員警表示「不行這樣」,原告表示「我現在吹,你說連續3下嘛?」,酒測器發出「嗶嗶」聲,員警表示「含著,連續吹」,13:48:14時員警表示「來,含住,這樣,再一遍」,13:49:14時原告吹測失敗,酒測器發出「嗶嗶」聲,員警表示「不可以停,斷掉了,要連續啦」,並示範吹氣動作請原告再吹一次,13:49:29時原告吹測失敗,酒測器發出長「嗶」聲,員警表示「繼續繼續,不能斷掉」,原告表示「我哪有斷去」並做出吹氣動作,員警示範吹氣動作並表示「像這樣,連續」,
13:49:48時原告吹測失敗,酒測器發出「嗶嗶」聲,原告詢問「這樣有嗎?我剛才有吹出來」,員警表示「不行,不行斷」並詢問「吹氣球你知道嗎?」,原告轉身表示「這樣浪費我吹氣,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13:50:14時員警表示「已經失敗2遍了」,原告表示「有就是有,沒有就是跟你說沒有」,13:50:37時員警表示再一遍,一旁員警表示「連續,氣不要…」,原告表示「我這樣就連續在吹」,員警表示「氣要連續吹,不可以這樣呼、呼、呼,要連續吹氣」,原告表示「剛才我這樣就連續吹了」,原告吹測失敗,酒測器發出「嗶嗶」聲,員警表示「繼續繼續,不能斷掉」,原告不停爭執沒斷,員警再次示範吹氣動作,原告表示心臟稍微有毛病,13:51:33時原告再次吹測失敗,酒測器發出「嗶嗶」聲,員警表示「你要有連續,你這樣有漏風」,原告表示沒辦法,13:51:58時至13:52:57時原告再次吹測失敗,酒測器發出「嗶嗶」聲,原告詢問「這樣有嗎?有連續吹嗎?」,員警表示:「有連續吹,你要連續,你這樣有漏風」,原告再次吹測失敗,酒測器發出「嗶嗶」聲,員警表示「繼續繼續,你剛才這樣就對了…你這樣剛才就對了」並請原告再吹一遍,並詢問原告「喝多少?」,原告表示「我去田裡…是要喝多少?」,員警表示「你剛才這樣就對了,最後一遍那一次」,原告表示「我就連續一直吹啊」,13:52:58時至14:18:04時員警表示「來,剛才那樣就對了」,原告再次吹測失敗,酒測器發出「嗶嗶」,聲,員警表示「繼續…,差一點點,再吹久一點」,原告再次吹測失敗,酒測器發出「嗶嗶」聲,員警表示「繼續…」,原告表示「心臟受不了還吹什麼,有就有,沒有就沒有」,員警表示「人家聞到酒味了,還在那裡…」,原告再次吹測失敗,酒測器發出「嗶嗶」聲,員警表示「繼續…」,請原告不要抽煙,之後請原告再繼續吹測,原告詢問「要吹幾次?」,員警表示「失敗好幾次」,原告再次吹測失敗,酒測器發出「嗶嗶」聲,員警表示「你這樣失敗好幾次吶,再一次,沒有就直接開單了」,原告吹測失敗,酒測器發出「嗶嗶」聲,原告再次吹測失敗,酒測器發出「嗶嗶」聲,員警表示「你已經失敗好幾次了吶,來,最後一遍,再不行我就直接開單了」,原告再次吹測失敗,酒測器發出「嗶嗶」聲,員警請原告大力吹、要連續,請原告再次吹測,原告表示「不要,用力心臟一直喘起來」,員警表示「不要吹了嘛」,原告表示「嘿呀,開完我給你簽」,並欲步行離開遭員警制止,員警詢問「你要去哪裡?」,原告表示「我要去工作」,員警表示「不然你來簽名」,並從印表機上撕下酒測單,請原告於酒測單上簽名並詢問原告身分證字號,原告表示證件已出示,員警表示「只有行車而已」,原告報身分證字號,員警表示要開單,請原告等一下,並表示「你這樣開單,機車沒辦法牽回去吶!你的機車要扣車」,原告詢問「機車為何要被扣?」,員警表示「你吹不出來,拒測呀,你有喝酒這樣吹不出來」,原告否認有喝酒,員警表示「你還要吹嗎?」,原告表示「我就有吹,要吹幾回?」,員警表示「你都吹失敗呀」,原告表示「我就吹給你了,怎麼還要吹?你難不會沒有吹到有」,員警表示「你現在意思是沒有要吹囉?」,原告表示要回去拿駕照,員警表示「你到底要不要吹?」,原告表示「我吹那麼多次了,怎麼叫我再吹?」,員警表示「都吹失敗了」,原告表示「不要了」,員警表示要開紅單給原告,員警即從警車拿出「處理細則」查詢,確認原告住址後,表示「我等一下告知你的權利」,原告表示「我耳朵殘障,你若不說大聲一點,我聽不到,我耳朵殘障10幾年了」,員警表示「好啦,因為你吹不出來嘛,對不對?」,原告表示「我心臟,熱天心臟…」,員警持「處理細則」第35條第4項部分,表示「我跟你說你那機車要被扣車」,原告表示「為什麼要扣車?闖紅燈要扣車呀?」,員警表示「沒有啦,因為你吹不出來嘛,沒辦法吹呀」,原告表示「怎麼吹都吹不出來,不然你扣呀」,員警表示「你要去繳錢才有辦法來牽機車」,原告表示「安怎,開紅單之後要繳錢才可以牽哦?」,員警表示「才可以牽回去」,原告表示「哦」,員警表示「知道嗎?」,原告表示「不然給你簽一簽」,不久員警聯絡拖吊業者到三豐路與馬場路,並收拾酒測器。20:54:21時至20:57:22時員警於警局持權利告知書表示「當事人應受處分事項跟你們宣讀一下,處新臺幣1萬5到9萬元,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就是那台車,然後吊銷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然後應接受道路安全講習」,原告家屬表示要拿去看一下,原告女性家屬(媳婦)詢問「這會留一張給我們嗎?」,員警表示「你要嗎?要就給你呀,我是依權利跟你告知而已,權利告知這你的權利,我有跟你講。你車我一樣要扣,我們會移置到國道4號下面的豐原拖吊場…」等情。
㈣從上揭資料顯示,原告騎乘機車闖紅燈遭員警攔查,攔查過
程因原告身上散發酒味,有客觀事實足認原告有酒後駕車之可能性,發動門檻已足備,員警自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對原告實施酒精濃度測試,原告自有接受酒測之義務。原告雖辯稱本身有輕度聽覺障礙影響溝通云云,惟從上揭影像顯示,原告與員警對答自如,且員警多次告知、示範吹氣動作給原告看,原告仍未能完成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採樣,甚至最後索性表示要拒測,認原告縱有輕度聽覺障礙情形,惟從其對話可知,僅需提高音量即可改善,難認原告有因輕度聽覺障礙而影響其不願完成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採樣之意思決定。而本件於影像時間20:54:21時至20:57:22時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之後員警亦於當日21時0分交付舉發通知單給原告,認本件舉發已符合規定。至於原告有無將酒測單誤以為係闖紅燈之舉發通知單而簽名,並不影響本件違規之認定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
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規定,警察對於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出示證件或查證身分,並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其目的不只在預防酒後駕車行為發生危害,尚有對已完成之違規酒後駕車行為予以制裁,以維護交通秩序,保障公共通行安全,而課予警察有取締舉發義務,並賦予其對行進中之交通工具攔停及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權限,故駕駛人如依客觀合理判斷有飲酒駕駛之違規行為,且於當時實施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可判定其駕駛時之體內酒精濃度是否超過規定標準者,駕駛人即有配合測試檢定之義務。查本件依舉發機關於107年6月5日以中市警甲分交字第1070013207號函復說明略以:「本分局后里交通小隊員警於107年5月12日下午13時48分許在臺中市○里區○○路○段與馬場路口執行交通稽查,攔查民眾郭宇稻駕駛MYW-936號普通重型機車,該民散發酒氣酒味,遂請該民酒測」等語(見本院卷第28頁),被告主張原告騎乘系爭機車闖紅燈遭員警攔查,攔查過程因原告身上散發酒味,員警即對原告實施酒精濃度測試等情,核與原告於起訴狀自承因黃燈變紅燈時搶快闖紅燈被警察攔下來酒測等語相符,是認本件原告於上開時、地,騎乘系爭機車,遭員警以其有闖紅燈之情形而攔停稽查,稽查過程發現原告身上散發酒味,乃要求原告配合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自有配合酒測之義務。
㈡次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
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第4項前段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1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第67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第68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又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5項:「汽車駕駛人拒絕配合實施本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檢測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依本條例第35條第4項製單舉發。」之規定,「而主管機關已依上述法律,訂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警察對疑似酒後駕車者實施酒測之程序,及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亦經司法院釋字第699號解釋理由闡述甚明。
㈢被告主張員警多次告知、示範吹氣動作給原告看,原告仍未
能完成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採樣,甚至最後索性表示要拒測,影像時間20:54:21時至20:57:22時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之後員警亦於當日21時0分交付舉發通知單給原告,舉發已符合規定等語,惟原告主張當下警察也許沒告知拒測的嚴重性云云,經查:
⒈本院勘驗調查舉發機關提供之採證光碟,製成勘驗筆錄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34-36頁),勘驗結果為:
⑴檔名00000000.MOV,員警密錄器畫面時間2018/05/121
3:46:56時員警拿出酒測器,酒測器畫面顯示212,員警取出新吹管裝置於酒測器上,表示「含著大力吹」,
13:47:27時原告吹測失敗,表示「我吹了,不然怎麼吹?」,酒測器發出「嗶嗶」聲,員警表示「含著,吹」,13:47:33時原告吹測失敗,員警表示「再一次」,13:47:44時原告吹測失敗,酒測器發出「嗶嗶」聲,員警表示「要一直吹,吹3至4秒,好嗎?」,並表示「再一次,含著,吹」,13:47:59時原告吹測失敗,酒測器發出「嗶嗶」聲,員警表示「不行這樣」,原告表示「我現在吹,你說連續3下嘛?」,酒測器發出「嗶嗶」聲,員警表示「含著,連續吹」,13:48:14時員警表示「來,含住,這樣,再一遍」,13:49:14時原告吹測失敗,酒測器發出「嗶嗶」聲,員警表示「不可以斷掉,要連續啦」,並示範吹氣動作請原告再吹一次,13:49:29時原告吹測失敗,酒測器發出長「嗶」聲,員警表示「繼續繼續,不能斷掉」,原告表示「我哪有斷去」並做出吹氣動作,員警示範吹氣動作並表示「像這樣,連續」,13:49:48時至13:49:57時原告吹測失敗,酒測器發出「嗶嗶」聲,原告詢問「這樣有嗎?我剛才有吹出來」,員警表示「不行,不行斷」,並詢問「吹氣球你知道嗎?」。檔名00000000.MOV,13:49:57時原告轉身表示「這樣浪費我吹氣,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對嘛」,13:50:14時員警表示「已經失敗2遍了」,原告表示「有就是有,沒有就是跟你說沒有」,13:50:37時員警表示「再一遍」,並表示「連續,氣不要斷」,原告表示「我這樣就連續在吹」,員警表示「氣要連續吹,不可以這樣呼、呼、呼,要連續吹氣」,原告表示「剛才我這樣就連續吹了」,13:51:01時原告吹測失敗,酒測器發出「嗶嗶」聲,員警表示「繼續繼續,不能斷掉」,原告爭執沒斷,員警再次示範吹氣動作,原告表示心臟稍微有毛病,13:51:33時原告再次吹測失敗,酒測器發出「嗶嗶」聲,員警表示「你要有連續,你這樣有漏風」,原告表示沒辦法,並表示「有喝酒,不會騎摩托車出門,天氣太熱」,員警表示「來,這樹下,再一遍」,13:51:58時原告再次吹測失敗,酒測器發出「嗶嗶」聲,員警表示「繼續...」,並表示「你剛才那樣就對了,再一遍」,1
3:52:32時至13:52:57時員警詢問「你喝多少?」,原告表示「我去田裡...是要喝多少?」,員警表示「你剛才這樣就對了,最後一遍那一次」,原告表示「我就是連續一直吹啊」。檔名00000000.MOV,13:52:
57時員警再表示「剛才那樣就對了」,13:53:06時原告再次吹測失敗,酒測器發出「嗶嗶」,聲,員警表示「繼續...,差一點點,再吹久一點」,13:53:23時原告再次吹測失敗,酒測器發出「嗶嗶」聲,員警表示「繼續...」,原告表示「心臟受不了還吹什麼,有就有,沒有就沒有」,13:53:38時員警表示「聞到酒味了,還在那裡...」,13:53:42時原告再次吹測失敗,酒測器發出「嗶嗶」聲,員警表示「繼續...」,13:54:04時員警請原告不要抽煙,13:54:24時員警表示「來,先吹」,原告詢問「是要吹幾回」,員警表示「失敗好幾次」,13:55:12時原告再次吹測失敗,酒測器發出「嗶嗶」聲,員警表示「你這樣失敗好幾次吶,再一次,沒有就直接開單了」,13:55:31時原告吹測失敗,酒測器發出「嗶嗶」聲,原告表示「我會喘耶」,13:55:52時至13:55:57時原告再次吹測失敗,酒測器發出「嗶嗶」聲。檔名00000000.MOV,13:55:
57時員警表示「你已經失敗好幾次了吶,來,最後一遍,再不行我就直接開單了」,原告表示「不要欺負老人家」,員警表示「沒人在欺負,這是照規定來」,並表示「再一遍」,13:57:03時原告再次吹測失敗,酒測器發出「嗶嗶」聲,員警請原告大力吹、要連續,請原告再次吹測,13:57:25時原告表示「不要,用力心臟一直喘起來」,員警表示「不要吹了嘛」,原告表示「嘿呀,開完我給你簽」,並欲步行離開遭員警制止,員警詢問「你要去哪裡?」,原告表示「我要去工作」,員警表示「不然你來簽名」,原告表示「好啊,你去寫一寫」,13:58:08時員警從印表機上撕下酒測單,請原告於酒測單上簽名並詢問原告身分證字號,原告表示「你紅單開一開就好了,是要簽什麼」,員警請原告簽名,並表示「這些都是你吹的」,13:58:54時至13:
58:57時員警請原告在酒測單上簽名,畫面顯示「酒測單案號217、時間2018/05/1213:48、拒測」。
⑵檔名00000000.MOV,13:58:56時至14:01:57時原告
於酒測單上簽名,員警詢問原告身分證字號,原告表示證件已出示,員警表示「只有行車而已」,原告報身分證字號,員警表示要開單,請原告等一下。檔名000000
00.MOV,14:01:56時至14:04:57時員警查證原告身分證字號。檔名00000000.MOV,14:04:56時至14:06:04時員警表示「你這樣開單,機車沒辦法牽回去吶!你的機車要扣車」,原告詢問「機車為何要被扣?」,員警表示「你吹不出來,拒測呀,你有喝酒這樣吹不出來」,原告否認有喝酒,14:06:05時至14:07:57時員警詢問原告「你還要吹嗎?」,原告表示「我就有吹,要吹幾回?」,員警表示「你都吹失敗呀」,原告表示「我就吹給你了,怎麼還要吹?你難不會沒有硬吹到有」,員警表示「你現在意思是沒有要吹囉?」,原告表示要回去拿駕照,員警表示「你到底要不要吹?」,原告表示「我吹那麼多次了,怎麼叫我再吹?」,員警表示「都吹失敗了」,原告表示「不要了」,員警表示要開紅單給原告。檔名00000000.MOV,14:07:56時至
14:10:57時員警詢問確認原告住址,表示「我等一下告知你的權利」,原告表示「我耳朵殘障,你若不說大聲一點,我聽不到,我耳朵殘障10幾年了」,員警表示「好啦,因為你吹不出來嘛,對不對?」,原告表示「我心臟,熱天心臟...」。檔名00000000.MOV、0000000
0.MOV、00000000.MOV、00000000.MOV,14:10:56時至14:18:04時員警表示「我跟你說你那機車要被扣車」,原告表示「為什麼要扣車?闖紅燈要扣車呀?」,員警表示「沒有啦,因為你吹不出來嘛,沒辦法吹呀」,原告表示「怎麼吹都吹不出來,不然你扣呀」,員警表示「你要去繳錢才有辦法來牽機車」,原告表示「安怎,開紅單之後要繳錢才可以牽哦?」,員警表示「才可以牽回去」,原告表示「哦」,員警表示「知道嗎?」,原告表示「不然給你簽一簽」,不久員警聯絡拖吊業者到三豐路與馬場路,並收拾酒測器。
⑶畫面時間2018/05/1220:54:21時至20:57:22時員
警於警局持權利告知書表示「當事人應受處分事項跟你們宣讀一下,處新臺幣1萬5到9萬元,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就是那台車,然後吊銷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然後應接受道路安全講習」,原告家屬表示要拿去看一下,原告女性家屬(媳婦)詢問「這會留一張給我們嗎?」,員警表示「你要嗎?要就給你呀,我是依權利跟你告知而已,權利告知這你的權利,我有跟你講。你車我一樣要扣,我們會移置到國道4號下面的豐原拖吊場」。
⒉依卷附酒測單(見本院卷第30頁反面)上記載,案號217
、時間2018/05/1213:48、拒測、被測人即原告等情,惟由上開勘驗結果,員警密錄器畫面起始時間為2018/05/1213:46:56時,嗣於13:58:54時至13:58:57時員警請原告在酒測單上簽名,畫面顯示「酒測單案號217、時間2018/05/1213:48、拒測」,且經檢視上開錄影期間,內容僅顯示過程中員警多次反覆對原告實施酒測,均因原告吐氣不足以致無法完成取樣,於13:57:25時原告表示「不要,用力心臟一直喘起來」,員警表示「不要吹了嘛」,原告表示「嘿呀,開完我給你簽」,13:58:08時員警從印表機上撕下酒測單,遲至畫面時間2018/05/122
0:54:21時至20:57:22時員警於警局持權利告知書表示「當事人應受處分事項跟你們宣讀一下,處新臺幣1萬5到9萬元,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就是那台車,然後吊銷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然後應接受道路安全講習」,原告家屬表示要拿去看一下等情,可知本件係先開立「拒測」之酒測單,嗣於警局再補為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是本件員警於實施酒測過程,未依循上開規定,告知原告拒絕之法律效果,使原告有將受此種處罰之認知,即逕行開立拒測之酒測單,嗣再補為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並掣開舉發通知單舉發,難謂其舉發過程未有缺失。
㈣綜上所述,本件員警實施酒測之程序,容有上述疏失之情,
被告未予詳究,逕為裁處如原處分,尚有違誤。是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原告預納之裁判費3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237條之9、第236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3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嵎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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