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司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司字第111號聲請人 朱忠園 (即福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福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報就任福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139號備查在案,因公司現正聲請變更清算人及辦理清算期間相關稅款繳納,致無法如期完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8年6月30日起展延六個月至108年12月30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