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6號原告享溫馨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刁淑娟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 律師原告與被告五風旅行社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52,3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0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