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附民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件刑事部分原審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三○六九號判決,同年七月四日判決書送達被告,嗣被告於同年七月十四日提起上訴,原告則於被告提起刑事上訴後之九十七年九月一日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而被告則於原告提起本件起訴後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具狀撤回刑事部分之上訴)。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許炎灶法官楊博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