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239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8年度交字第239號原告 潘怡馨 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鄭永祥 訴訟代理人 翁鶴銘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如附表所示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處分撤銷。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元。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18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爭訟概要:原告有如附表所示違規事實經警舉發,嗣被告開立如附表所示裁決書(下稱原處分),原告於108年5月30日起訴。
二、原告主張及聲明:伊出國期間,將欲報廢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停放租屋處附近停車格,回國發現機車被移動到旁邊身心障礙停車位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原告未檢附相關證據以證明「渠出國前已將車輛停放於停車格」及「系爭機車確實遭他人移置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等事實,其所持辯詞,亦無足採。原告倘因長期出國無法保管系爭機車,應依規定辦理報廢登記並繳回號牌、行車執照。原告放任管領之機車於公共使用之道路違規停放,堪認原告在主觀上縱無故意,亦有過失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行政官署對於人民有所處罰,必須確實證明其違法之事實
。倘不能確實證明違法事實之存在,其處罰即不能認為合法。行政法院39年判字第2號判例可資參照。又行政處分係受有效之推定,而不受合法之推定,是處分相對人指摘行政處分違法,訴請撤銷時,應由被告機關就其作成處分有符合法定要件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㈡查被告提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送達證書、
機車車籍查詢、採證照片、警員職務報告、機車異動歷史查詢等在卷(見本院卷第73至119、125至127、163至199、219至223、257至267頁);惟原告主張系爭機車於出國期間遭人移置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等情,提出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在卷(見本院卷第45頁),經核違規時間確為其出國時間(如附表所示),堪認原告所述尚非虛妄。復依被告高雄市政府108年9月18日高市交裁決字第10842185000號函覆:「二、本案經舉發機關查復補正事項說明如下:(一)原告機車違規詳細地址為忠孝東路4段181巷17號對面(或忠孝東路4段181巷20號旁)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二)原告機車違規地點均在前述之同一地址(如陳報物證一)。
(三)該處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旁及附近共設有10格一般機車停車位,相關位置及現場照片如陳報證物一所示。…」等語,併有現場示意圖及照片在卷(見本院卷第239至251頁),由前述函文及現場地圖、照片可知,不論裁決書所載忠孝路四段或敦化南路一段,實際違規地點均是忠孝東路4段
181巷17號對面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系爭機車被舉發停放身心障礙停車格的位置,緊鄰合法機車停車格(本院卷第24
2、244頁),且該路段整排都設有機車停車格(本院卷第
241頁),系爭機車確可能因駕駛人來來去去、調整機車停放位置而遭人從合法停車格挪移至身心障礙停車格。原告固對機車有照看之責,惟該處殘障機車專用停車格與一般機車停車位相鄰,輕型機車本極易因他人搬動而異位,於此難認原告主觀上係出於故意或過失,應無可歸責。準此,被告既未舉證證明原告確有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之行為,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原告確有此違規行為,殊不得逕以原告機車停放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之照片,逕認原告有此違規行為屬實。
五、綜上所述,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為3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鄧德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含上訴理由,應表明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裁判費3,000元;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逾期未提出者,毋庸命補正,即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
┌──┬──────┬───────┬──────┬──────┬─────┬────┬──────┬────┬────┐│編號│處分書文號│違規事實│裁罰主文│違規地點│違規時間│證據頁碼│出國時間│證據頁碼│不在國內│├──┼──────┼───────┼──────┼──────┼─────┼────┼──────┼────┼────┤│1│108.04.30│於身心障礙專用│罰鍰新臺幣│忠孝東路四段│106.09.18│19│106.07.21~│43、45│是│││32-1AJ819814│停車位違規停車│1,200元││││106.10.02│││├──┼──────┼───────┼──────┼──────┼─────┼────┼──────┼────┼────┤│2│108.04.30│於身心障礙專用│罰鍰新臺幣│忠孝東路四段│106.09.26│21│106.07.21~│43、45│是│││32-1AJ827489│停車位違規停車│1,200元││││106.10.02│││├──┼──────┼───────┼──────┼──────┼─────┼────┼──────┼────┼────┤│3│108.04.30│於身心障礙專用│罰鍰新臺幣│忠孝東路四段│106.09.29│23│106.07.21~│43、45│是│││32-1AJ831374│停車位違規停車│1,200元││││106.10.02│││├──┼──────┼───────┼──────┼──────┼─────┼────┼──────┼────┼────┤│4│108.04.30│於身心障礙專用│罰鍰新臺幣│忠孝東路四段│106.11.16│25│106.10.23~│43、45│是│││32-1AJ869831│停車位違規停車│1,200元││││107.04.13│││├──┼──────┼───────┼──────┼──────┼─────┼────┼──────┼────┼────┤│5│108.04.30│於身心障礙專用│罰鍰新臺幣│敦化南路一段│106.12.24│27│106.10.23~│43、45│是│││32-AN0000000│停車位違規停車│1,200元││││107.04.13│││├──┼──────┼───────┼──────┼──────┼─────┼────┼──────┼────┼────┤│6│108.04.30│於身心障礙專用│罰鍰新臺幣│忠孝東路四段│107.01.03│29│106.10.23~│43、45│是│││32-AN0000000│停車位違規停車│1,200元││││107.04.13│││├──┼──────┼───────┼──────┼──────┼─────┼────┼──────┼────┼────┤│7│108.04.30│於身心障礙專用│罰鍰新臺幣│忠孝東路四段│107.01.10│31│106.10.23~│43、45│是│││32-AN0000000│停車位違規停車│1,200元││││107.04.13│││├──┼──────┼───────┼──────┼──────┼─────┼────┼──────┼────┼────┤│8│108.04.30│於身心障礙專用│罰鍰新臺幣│忠孝東路四段│107.01.12│33│106.10.23~│43、45│是│││32-AN0000000│停車位違規停車│1,200元││││107.04.13│││├──┼──────┼───────┼──────┼──────┼─────┼────┼──────┼────┼────┤│9│108.04.30│於身心障礙專用│罰鍰新臺幣│忠孝東路四段│107.01.22│35│106.10.23~│43、45│是│││32-1AL020553│停車位違規停車│1,200元││││107.04.13│││├──┼──────┼───────┼──────┼──────┼─────┼────┼──────┼────┼────┤│10│108.04.30│於身心障礙專用│罰鍰新臺幣│忠孝東路四段│107.01.23│37│106.10.23~│43、45│是│││32-1AL021909│停車位違規停車│1,200元││││107.04.13│││├──┼──────┼───────┼──────┼──────┼─────┼────┼──────┼────┼────┤│11│108.04.30│於身心障礙專用│罰鍰新臺幣│忠孝東路四段│107.01.24│39│106.10.23~│43、45│是│││32-1AL023356│停車位違規停車│1,200元││││107.04.13│││├──┼──────┼───────┼──────┼──────┼─────┼────┼──────┼────┼────┤│12│108.04.30│於身心障礙專用│罰鍰新臺幣│忠孝東路四段│107.01.25│41│106.10.23~│43、45│是│││32-1AL024741│停車位違規停車│1,200元││││107.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