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家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簡字第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劉雅萍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月10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書記官簡維萍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家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簡字第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劉雅萍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月10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書記官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