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76號上訴人即被告 朱吉洲
岳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佑吉 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琍玲
劉五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1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書記官董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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