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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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 南投 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0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紹唐選任辯護人陳如梅律師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4058號、108年度偵字第5054號、109年度選偵字第8號),被告在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黃紹唐犯如附表一、二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一、二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事實
一、黃紹唐與 王心怡 為國小同學,與 趙家如 前為南投縣埔里鎮「牧羊小站」同事,與 周郁文 前因參加職業訓練而結識,另 黃寶全涂金麗 均為黃紹唐父親 黃瑞昌 之友人。詎黃紹唐因愛慕王心怡、趙家如及周郁文未果;因欲前往黃寶全、涂金麗住處,遭黃寶全、涂金麗拒絕而心生不滿;另因父親黃瑞昌薪資問題對 蔡英文 心生怨懟,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黃紹唐明知黃寶全、涂金麗並無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毀損
、販賣毒品及竊盜情事,明知王心怡、趙家如並無附表一編號4、5、7、8所示之毀損、殺人、販賣及施用毒品情事,明知周郁文並無附表一編號6至8所示之毀損、販賣及施用毒品情事,亦明知蔡英文並無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販賣及施用毒品情事,竟基於意圖使黃寶全、涂金麗、王心怡、趙家如、周郁文及蔡英文受刑事處分之犯意,以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方式,誣指黃寶全、涂金麗涉有毀損、販賣毒品及竊盜;誣指王心怡、趙家如涉有毀損、殺人、販賣及施用毒品;誣指周郁文涉有毀損、販賣及施用毒品;誣指蔡英文涉有販賣及施用毒品等犯罪事實。嗣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分案偵查後,發現該等內容均為不實。
㈡黃紹唐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
時間、地點,以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方式,冒用王心怡、周郁文、趙家如、蔡英文、黃寶全名義,留言如附表二所示之內容,而偽造準私文書並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王心怡、周郁文、趙家如、蔡英文、黃寶全及嘉義縣警察局對於報案案件管理、檢察署對於陳情案件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及嘉義縣警察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黃紹唐所犯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有關證據提示、交互詰問及傳聞證據等相關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黃紹唐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卷一第23至28頁、卷四第23至26頁、卷五第23至26頁、卷八第28至32頁、卷十第35至36頁、卷十一第29至33頁、卷十二第28至30頁、卷二三第9至10頁、卷二五第1至3頁、卷二六第35至37頁、卷二九第98、154、168頁),並有如附表一、二「證據」欄所示證據可佐,足徵被告之前揭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處理所顯示之聲音
、影像或符號,足以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規定,以文書論。又文書之行使,每每因文書之性質、內容不同而異,而近代社會對於錄音、錄影、電腦之使用,日趨普遍,並有漸以取代一般文書之趨勢,故現行刑法將錄音、錄影、電磁紀錄視為準文書,以因應實際需要,並使法律規定能與科技發展之狀況與時俱進。是就偽造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準文書而言,其內容因須藉由機器或電腦處理,始能顯現於外,而表示該文書內容及一定用意,故於行為人將偽造之準私文書藉由機器或電腦處理,對相對人顯示時,已有使用該偽造之準私文書,達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程度(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034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以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方式而為該表示內容,足為表示以被害人等名義發送內容之證明,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準文書無訛。次按刑法處罰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主旨,重在保護文書公共之信用,非僅保護制作名義人之利益,故所偽造之文書,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其罪即應成立,不問實際上有無制作名義人其人,縱令制作文書名義人係屬架空虛造,亦無妨於本罪之成立(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1505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刑法偽造文書罪,為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只要無製作權,而製作內容不實之文書,即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且茲所謂足生損害,以於公眾或他人有發生損害之虞為已足,不以果受損害為必要(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26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就附表二編號1至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偽造準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按誣告為妨害國家審判權之犯罪,誣告人者雖有使人受刑事
或懲戒處分之故意,但祇能就其誘起審判之原因令負罪責,故以一狀誣告數人者,祇成立一誣告罪(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904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為,同時誣告黃寶全、涂金麗2人;附表一編號4、5所為同時誣告王心怡、趙家如2人;附表一編號7、8同時誣告王心怡、趙家如、周郁文3人,揆諸上開說明,各僅應成立一誣告罪。又附表一編號1、3、4、7、8部分,被告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就相同不實內容指述犯行多次寄發電子郵件之行為,彼此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論以接續犯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被告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冒用同一被害人而偽造內容相同內容之電子郵件,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堪認係出於同一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依社會通念及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以接續犯論以一行為包括一罪,較為合理。又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部分,其誣告之事實內容相異;附表二編號1至5部分,被告所冒用之被害人名義及內容不同,實屬獨立可分,是以,被告所犯前開9次誣告罪及5次偽造準私文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另被告之辯護人固主張被告所涉如附表二編號3(即起訴屬附
表二編號17、21、24)之犯行,與被告經本院108年度埔簡字第99號判決之犯行為接續犯一罪關係,本案附表二編號3部分應為免訴之諭知云云,惟查被告於本院108年度埔簡字第99號判決所涉案件,係經檢察官於108年6月12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8年度偵字第1113、2684號),則從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時間即可知本案係於前案歷經偵查後,於108年10月5日、108年10月14日、108年10月17日又再犯本案附表二編號3所示犯行,應係另行起意,而屬獨立可分,與接續犯之成立要件並非相符,故被告所為本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犯行不受前案本院108年度埔簡字第99號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效力所及,辯護人辯稱本案應諭知免訴判決等詞,洵非有據。
㈣又按「犯第168條至171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
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172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之誣告案件,業經檢察官以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14所示之案號簽結,而被告於警詢、偵查期間始終自白其誣告犯行,行政簽結雖非裁判確定,惟未經檢察官起訴而繫屬於法院而終結之簽結情形,應仍有刑法第172條之適用,是以,就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誣告犯行,均依刑法第172條規定,各減輕其刑。㈤另辯護人固主張被告因自小罹患輕度智能障礙以及情感性之
精神病,且前已有相類似案件經判決確定入監服刑,而又需再次面對本案,本案縱量處最輕度刑法,仍嫌過重,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等語。惟為防止酌減其刑之濫用,刑法第59條應嚴定其適用之條件,以免法定刑形同虛設,破壞罪刑法定之原則。科刑時,原即應依第57條規定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各款所列事項,以為量刑標準。因此,本條關於裁判上減輕之規定,必於審酌一切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以避免濫用,破壞立法者設定法定刑之立法政策。因此,刑法第59條固屬法院依法得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並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於被告無前科、坦白犯行、素行端正,以及犯罪之動機、犯罪之手段或犯罪後之態度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899號、88年度台上字第6683號、91年度台上字第73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法條所謂最低度刑,在遇有其他法定減輕其刑之事由者,則是指適用該法定減輕其刑事由後之最低刑度而言。經查,本案被告虛構犯罪情節,向有刑事偵查權之機關誣告,又冒用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人名義,濫行寄送電子郵件,無端使司法機關發動偵查,有害於國家刑罰權之正確行使,耗費司法資源,亦損害黃寶全、涂金麗、王心怡、周郁文、趙家如、蔡英文之權益。且被告前曾有相類案件經檢察官於108年6月12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業如前述,是以,本案被告經偵查後,竟又再犯如附表一、二所示犯行,顯見其對司法偵查之漠視,客觀上不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又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之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之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上開2罪最輕法定本刑均為有期徒刑2月(刑法第33條第3款),且被告上開誣告犯行部分,因符合同法第172條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依刑法第66條但書及第33條第3款但書規定,其所犯誣告罪可得宣告刑之範圍更得減輕至有期徒刑2月未滿。依上,法院於本案之量刑時已有裁量空間得為適當量刑,客觀上無量處低度刑猶嫌過重,而有情堪憫恕之情形,本案被告所犯自均無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故辯護人主張本案應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顯不可採。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偽造文書之前案
,竟又虛構犯罪情節,向有刑事偵查權之機關誣告黃寶全、涂金麗、王心怡、周郁文、趙家如、蔡英文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之犯罪情事,造成寶貴且有限之司法資源浪費,亦損及被害人等之權益;另被告冒用黃寶全、王心怡、周郁文、趙家如、蔡英文名義,而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危害文書公共信用及正確性,所為均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已坦承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患有輕度智能障礙及情感性疾病,暨被告自陳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經濟狀況普通,目前在家中幫忙田裡工作,但沒有收入,仰賴父母經濟支援之家庭生活狀況及目前持續至精神科就診,並服用藥物治療,醫生表示目前狀況不錯之就醫情形(見卷29第17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併就其所犯如附表二各編號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犯刑法第169條之誣告罪,其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縱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經依同法第172條規定減輕其刑,並宣告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者,仍無同法第41條諭知易科罰金標準之適用,併此敘明。
㈦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犯誣告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已如前述,而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則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是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本院自不得就被告所犯上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部分,與誣告罪部分合併定執行刑,惟仍由本院就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得易科罰金部分及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就得易科罰金部分所定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至被告偽造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準私文書,業因寄發予警察局、地方檢察署,而由警察局或地方檢察署持有管理,已非屬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美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孟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顏紫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芳竺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編號犯罪事實主文欄證據備註1黃紹唐明知黃寶全、涂金麗並未毀損其電腦、車輛,竟基於意圖使人受刑事處分之誣告犯意,於108年6月1日3時36分許、108年6月15日2時16分許,在南投縣○○鎮○○里○○路000巷0號之住處、南投縣埔里鎮某網咖,接續利用電腦或門號不詳之行動電話網路連結至有刑事偵查權限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設置之網頁,在檢察長信箱留言虛報「黃寶全、涂金麗2個人來我們家破壞我的電腦和車子」等情,報請有刑事偵查權限之該管公務員偵查前開罪嫌,嗣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分案偵查後,發現該指控內容為不實。黃紹唐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證人 曾湘 如於警詢時、偵查中之證述(見卷一第29至31頁、卷十一第29至33頁)。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研考科轉寄黃紹唐刑事告訴狀之電子信件(見卷一第19頁)。3.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108年7月16日投埔警偵字第1080011274號函(見卷一第22頁)。4.被告投遞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信箱流水編號226053號陳情信件(見卷二第16頁)。5.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5號刑事判決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4月30日草療精字第1090004713號函暨檢附刑事鑑定報告書【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5號卷宗第91至113頁】(見卷二四第145至150頁)。6.奇摩雅虎信箱帳號abcd110133註冊資料查詢(見卷二五第5頁)。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部分。2黃紹唐明知黃寶全、涂金麗並未販賣毒品,竟基於意圖使人受刑事處分之誣告犯意,於108年6月20日前某日,在南投縣○○鎮○○路000巷0號之住處撰寫「黃寶全、涂金麗2個人都在臺中、埔里2地販賣毒品喔」等不實內容之告訴狀,嗣於108年6月20日,投遞該紙告訴狀至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虛報黃寶全、涂金麗2人有前揭情節,報請有刑事偵查權限之該管公務員偵查前開罪嫌,嗣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分案偵查後,發現該指控內容為不實。黃紹唐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被告出具之刑事狀(見卷三第16至17頁)。2.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108年7月16日投埔警偵字第1080011613號函(見卷三第20頁)。3.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5號刑事判決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4月30日草療精字第1090004713號函暨檢附刑事鑑定報告書【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5號卷宗第91至113頁】(見卷二四第145至150頁)。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部分。3黃紹唐明知黃寶全、涂金麗並未竊取其電腦及車輛,竟基於意圖使人受刑事處分之誣告犯意,於108年6月22日3時11分許、108年7月17日2時28分許,南投縣○○鎮○○路000巷0號之住處、南投縣埔里鎮某網咖,接續利用電腦或門號不詳之行動電話網路連結至有刑事偵查權限之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設置之網頁,在檢察長信箱留言虛報「黃寶全、涂金麗2個人來我們家偷我的電腦和車子喔」等情,報請有刑事偵查權限之該管公務員偵查前開罪嫌,嗣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分案偵查後,發現該指控內容為不實。黃紹唐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證人 曾湘如 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卷十一第29至33頁)。2.被告投遞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信箱流水編號226199號陳情信件(見卷四第19頁)。3.被告投遞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信箱流水編號226816號陳情信件(見卷六第19頁)。4.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5號刑事判決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4月30日草療精字第1090004713號函暨檢附刑事鑑定報告書【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5號卷宗第91至113頁】(見卷二四第145至150頁)。5.奇摩雅虎信箱帳號abcd110133註冊資料查詢(見卷二五第5頁)。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6部分。4黃紹唐明知王心怡、趙家如並未毀損其電腦等物品,竟基於意圖使人受刑事處分之誣告犯意,於108年7月9日23時22分許、108年7月26日2時26分許,在南投縣埔里鎮某網咖,接續利用電腦或門號不詳之行動電話網路連結至有刑事偵查權限之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設置之網頁,在檢察長信箱留言虛報「王心怡和趙家如2個人來我們家破壞我的電腦和一些東西」等情,報請有刑事偵查權限之該管公務員偵查前開罪嫌,嗣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分案偵查後,發現該指控內容為不實。黃紹唐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證人曾湘如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卷十一第29至33頁)。2.被告投遞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信箱流水編號226645號陳情信件(見卷五第3頁)。3.被告投遞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信箱流水編號227138號陳情信件(見卷七第3頁)。4.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5號刑事判決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4月30日草療精字第1090004713號函暨檢附刑事鑑定報告書【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5號卷宗第91至113頁】(見卷二四第145至150頁)。5.奇摩雅虎信箱帳號abcd110133註冊資料查詢(見卷二五第5頁)。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7部分。5黃紹唐明知王心怡、趙家如並未殺人,竟基於意圖使人受刑事處分之誣告犯意,於108年8月18日1時22分許,南投縣埔里鎮某網咖,利用電腦或門號不詳之行動電話網路連結至有刑事偵查權限之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設置之網頁,在檢察長信箱留言虛報「王心怡、趙家如2個人在臺中殺死黃寶全和涂金麗2個人以後棄屍在南投埔里山區」等情,報請有刑事偵查權限之該管公務員偵查前開罪嫌,嗣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分案偵查後,發現該指控內容為不實。黃紹唐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證人曾湘如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卷十一第29至33頁)。2.被告投遞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信箱流水編號227925號陳情信件(見卷八第3頁)。3.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5號刑事判決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4月30日草療精字第1090004713號函暨檢附刑事鑑定報告書【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5號卷宗第91至113頁】(見卷二四第145至150頁)。4.奇摩雅虎信箱帳號abcd110133註冊資料查詢(見卷二五第5頁)。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部分。6黃紹唐明知周郁文並未販賣及施用毒品,竟基於意圖使人受刑事處分之誣告犯意,於108年9月10日4時43分許,在臺中榮總醫院埔里分院或南投縣埔里鎮某網咖,利用門號不詳之行動電話網路連結至有刑事偵查權限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設置之網頁,在檢察長信箱留言虛報「周郁文在臺中販賣毒品及吸食毒品」等情,報請有刑事偵查權限之該管公務員偵查前開罪嫌,嗣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分案偵查後,發現該指控內容為不實。黃紹唐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證人曾湘如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卷十一第29至33頁)。2.被告投遞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信箱流水編號229578號陳情信件(見卷九第13頁)。3.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5號刑事判決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4月30日草療精字第1090004713號函暨檢附刑事鑑定報告書【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5號卷宗第91至113頁】(見卷二四第145至150頁)。4.奇摩雅虎信箱帳號abcd110133註冊資料查詢(見卷二五第5頁)。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部分。7黃紹唐明知王心怡、趙家如、周郁文並未毀損其電腦和機車,竟基於意圖使人受刑事處分之誣告犯意,於108年9月12日0時56分許、1時4分許,在南投縣埔里鎮某網咖,接續利用電腦或門號不詳之行動電話網路連結至有刑事偵查權限之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設置之網頁,在檢察長信箱留言虛報「趙家如和王心怡還有周郁文3個人來我們家破壞我的電腦和機車」等情,報請有刑事偵查權限之該管公務員偵查前開罪嫌,嗣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分案偵查後,發現該指控內容為不實。黃紹唐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證人曾湘如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卷十一第29至33頁)。2.被告投遞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信箱流水編號229642號陳情信件(見卷十一第3頁)3.被告投遞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信箱流水編號229643號陳情信件(見卷十一第4頁)。4.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5號刑事判決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4月30日草療精字第1090004713號函暨檢附刑事鑑定報告書【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5號卷宗第91至113頁】(見卷二四第145至150頁)。5.奇摩雅虎信箱帳號abcd110133註冊資料查詢(見卷二五第5頁)。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11部分。8黃紹唐明知王心怡、趙家如、周郁文並未販賣及施用毒品,竟基於意圖使人受刑事處分之誣告犯意,於108年10月16日23時46分許、23時59分許,在南投縣埔里鎮某網咖,接續利用電腦或門號不詳之行動電話網路連結至有刑事偵查權限之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設置之網頁,在檢察長信箱留言虛報「王心怡和趙家如還有周郁文3個人在臺中、埔里2地販賣毒品和吸食毒品」等情,報請有刑事偵查權限之該管公務員偵查前開罪嫌,嗣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分案偵查後,發現該指控內容為不實。黃紹唐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證人曾湘如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卷十一第29至33頁)。2.被告投遞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信箱流水編號230495號陳情信件(見卷十二第3頁)。3.被告投遞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信箱流水編號230496號陳情信件(見卷十二第4頁)。4.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5號刑事判決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4月30日草療精字第1090004713號函暨檢附刑事鑑定報告書【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5號卷宗第91至113頁】(見卷二四第145至150頁)。5.奇摩雅虎信箱帳號abcd110133註冊資料查詢(見卷二五第5頁)。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13部分。9黃紹唐明知蔡英文並未販賣及施用毒品,竟基於意圖使人受刑事處分之誣告犯意,於108年11月20日22時34分許,在台中榮總醫院埔里分院或南投縣埔里鎮某網咖,利用門號不詳之行動電話網路連結至有刑事偵查權限之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設置之網頁,在檢察長信箱留言虛報「蔡英文在臺灣全國販賣毒品和吸食毒品」等情,報請有刑事偵查權限之該管公務員偵查前開罪嫌,嗣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分案偵查後,發現該指控內容為不實。黃紹唐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證人曾湘如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卷十一第29至33頁)。2.被告投遞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信箱流水編號231587號陳情信件(見卷十第17頁)。3.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5號刑事判決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4月30日草療精字第1090004713號函暨檢附刑事鑑定報告書【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5號卷宗第91至113頁】(見卷二四第145至150頁)。4.奇摩雅虎信箱帳號abcd110133註冊資料查詢(見卷二五第5頁)。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部分。附表二:
編號犯罪事實主文證據備註1黃紹唐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08年7月14日4時2分許、108年7月25日2時6分許、108年7月26日2時14分許、108年8月4日22時39分許、108年8月14日0時32分許、108年8月25日1時58分許、108年9月11日0時40分許、108年9月23日1時4分許、108年9月27日21時1分許、108年10月14日5時54分許、108年10月15日23時25分許,在台中榮總醫院埔里分院或南投縣埔里鎮某網咖,接續利用電腦或門號不詳行動電話網路連結至有刑事偵查權限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設置之網頁,冒用王心怡之名義,在檢察長信箱留言「我要殺死人」等內容,而偽造準私文書並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王心怡。黃紹唐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證人曾湘如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卷十一第29至33頁)。2.被告投遞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信箱流水編號226740號陳情信件(見卷九第19頁)。3.被告投遞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信箱流水編號227103號陳情信件(見卷九第20頁)。4.被告投遞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信箱流水編號227137號陳情信件(見卷十三第3頁)。5.被告投遞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信箱流水編號227454號陳情信件(見卷十四第3頁)。6.被告投遞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信箱流水編號227812號陳情信件(見卷十五第3頁)。7.被告投遞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信箱流水編號229127號陳情信件(見卷十六第3頁)。8.被告投遞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信箱流水編號229616號陳情信件(見卷十七第3頁)。9.被告投遞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信箱流水編號229909號陳情信件(見卷十八第3頁)。10.被告投遞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信箱流水編號230023號陳情信件(見卷十九第3頁)。11.被告投遞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信箱流水編230398號號陳情信件(見卷二二第38頁)。12.被告投遞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信箱流水編號230457號陳情信件(見卷二二第42頁)。13.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5號刑事判決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4月30日草療精字第1090004713號函暨檢附刑事鑑定報告書【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5號卷宗第91至113頁】(見卷二四第145至150頁)。14.奇摩雅虎信箱帳號abcd110133註冊資料查詢(見卷二五第5頁)。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6、8、11、12、20、22部分。2黃紹唐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08年9月1日0時23分許、108年9月11日3時41分許、108年9月15日23時39分許、108年10月1日23時2分許、108年10月3日0時54分許、108年10月4日0時39分許、108年10月4日18時44分許、108年10月7日23時16分許、108年10月14日0時35分許、108年10月15日23時30分許、108年10月18日2時38分許,在台中榮總醫院埔里分院或南投縣埔里鎮某網咖,接續利用電腦或門號不詳之行動電話網路連結至有刑事偵查權限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設置之網頁,冒用周郁文之名義,在檢察長信箱留言「我要殺死人」、「我要殺死檢察官、殺死法官、殺死警方、殺死王心怡、趙家如」等內容,而偽造準私文書並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周郁文。黃紹唐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證人曾湘如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卷十一第29至33頁)。2.被告投遞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信箱流水編號229376號陳情信件(見卷九第21頁)。3.被告投遞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信箱流水編號229618號陳情信件(見卷九第22頁)。4.被告投遞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信箱流水編號229697號陳情信件(見卷九第23頁)。5.被告投遞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信箱流水編號230114號陳情信件(見卷九第24頁)。6.被告投遞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信箱流水編號230143號陳情信件(見卷九第25頁)。7.被告投遞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信箱流水編號230170號陳情信件(見卷九第26頁)。8.被告投遞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信箱流水編號230181號陳情信件(見卷二十第3頁)。9.被告投遞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信箱流水編號230393號陳情信件(見卷二二第39頁)。10.被告投遞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信箱流水編號230240號陳情信件(見卷二二第40頁)。11.被告投遞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信箱流水編號230458號陳情信件(見卷九第27頁)。12.被告投遞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信箱流水編號230550號陳情信件(見卷九第30頁)。13.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5號刑事判決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4月30日草療精字第1090004713號函暨檢附刑事鑑定報告書【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5號卷宗第91至113頁】(見卷二四第145至150頁)。14.奇摩雅虎信箱帳號abcd110133註冊資料查詢(見卷二五第5頁)。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910、13至16、18、19、23、26部分。3黃紹唐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08年10月5日0時29分許、108年10月14日23時26分許、108年10月17日0時4分許,在南投縣埔里鎮某網咖,接續利用電腦或門號不詳之行動電話網路連結至有刑事偵查權限之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設置之網頁,冒用趙家如之名義,在檢察長信箱留言「我要殺死人」等內容,而偽造準私文書並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趙家如。黃紹唐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證人曾湘如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卷十一第29至33頁)。2.被告投遞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信箱流水編號230190號陳情信件(見卷二一第3頁)。3.被告投遞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信箱流水編號230428號陳情信件(見卷二二第41頁)。4.被告投遞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信箱流水編號230497號陳情信件(見卷九第28頁)。5.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5號刑事判決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4月30日草療精字第1090004713號函暨檢附刑事鑑定報告書【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5號卷宗第91至113頁】(見卷二四第145至150頁)。6.奇摩雅虎信箱帳號abcd110133註冊資料查詢(見卷二五第5頁)。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21、24部分。4黃紹唐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08年10月18日2時10分許、108年10月21日23時17分許、108年10月21日23時22分許、108年10月26日3時57分許、108年10月26日4時1分許、108年10月29日23時48分許、108年11月1日1時26分許、108年11月7日1時8分許、108年11月15日16時44分許、108年11月20日20時17分許、108年11月20日22時13分許、108年11月21日0時31分許、108年11月21日20時21分許、108年11月22日20時37分許、108年11月26日8時15分許、108年12月23日21時19分許、108年12月23日21時23分許、108年12月24日2時3分許、108年12月24日22時26分許,在台中榮總醫院埔里分院或南投縣埔里鎮某網咖,接續利用電腦或門號不詳之行動電話網路連結至有刑事偵查權限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設置之網頁,冒用蔡英文之名義,在檢察長信箱留言「我要殺死人」、「我要殺死人。我要殺死人」等內容,而偽造準私文書並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蔡英文。黃紹唐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證人曾湘如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卷十一第29至33頁)。2.被告投遞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信箱流水編號230548號陳情信件(見卷九第29頁)。3.被告投遞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信箱流水編號230650號陳情信件(見卷九第31頁)。4.被告投遞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信箱流水編號230651號陳情信件(見卷九第32頁)。5.被告投遞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信箱流水編號230794號陳情信件(見卷九第53頁)。6.被告投遞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信箱流水編號230795號陳情信件(見卷九第54頁)。7.被告投遞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信箱流水編號231133號陳情信件(見卷十第10至11頁)。8.被告投遞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信箱流水編號230911號陳情信件(見卷十第13頁)。9.被告投遞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信箱流水編號230975號陳情信件(見卷十第14頁)。10.被告投遞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信箱流水編號231585號陳情信件卷十第15頁)。11.被告投遞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信箱流水編號231419號陳情信件(見卷十第16頁)。12.被告投遞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信箱流水編號231583號陳情信件(見卷十第21頁)。13.被告投遞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信箱流水編號231595號陳情信件(見卷十第24頁)。14.被告投遞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信箱流水編號231634號陳情信件(見卷十第26頁)。15.被告投遞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信箱流水編號231679號陳情信件(見卷十第19頁)。16.被告投遞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信箱流水編號231759號陳情信件(見卷十第29頁)。17.被告投遞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信箱流水編號232621號陳情信件(見卷十第30頁)。18.被告投遞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信箱流水編號232622號陳情信件(見卷十第31頁)。19.被告投遞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信箱流水編號232655號陳情信件(見卷十第32頁)。20.被告投遞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信箱流水編號232627號陳情信件(見卷十第34頁)。21.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5號刑事判決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4月30日草療精字第1090004713號函暨檢附刑事鑑定報告書【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5號卷宗第91至113頁】(見卷二四第145至150頁)。22.奇摩雅虎信箱帳號abcd110133註冊資料查詢(見卷二五第5頁)。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5、27至37、39、41、43至47部分。5黃紹唐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08年11月21日3時36分許、108年11月21日20時59分許、108年11月23日15時18分許,在台中榮總醫院埔里分院或南投縣埔里鎮某網咖,接續利用電腦、門號不詳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網路連結至有刑事偵查權限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網頁、臺灣嘉義縣警察局刑事報案信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設置之網頁,冒用黃寶全之名義,在檢察長信箱、警局報案信箱留言「殺死蔡英文。殺死蔡英文」等內容,而偽造準私文書並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黃寶全。黃紹唐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證人曾湘如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卷十一第29至33頁)。2.被告投遞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信箱流水編號231700號陳情信件(見卷十第18頁)。3.被告投遞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信箱流水編號231600號陳情信件(見卷十第22頁)。4.被告投遞臺灣嘉義縣警察局刑事報案信箱案件編號000000000000號報案信件(見卷二五第4頁)。5.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卷二五第6至7頁)。6.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5號刑事判決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4月30日草療精字第1090004713號函暨檢附刑事鑑定報告書【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5號卷宗第91至113頁】(見卷二四第145至150頁)。7.奇摩雅虎信箱帳號abcd110133註冊資料查詢(見卷二五第5頁)。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至38、40、42部分。卷宗對照表:
卷宗全名簡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627號偵查卷宗卷一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668號偵查卷宗卷二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672號偵查卷宗卷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684號偵查卷宗卷四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756號偵查卷宗卷五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775號偵查卷宗卷六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817號偵查卷宗卷七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896號偵查卷宗卷八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9390號偵查卷宗卷九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1226號偵查卷宗卷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1010號偵查卷宗卷十一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1140號偵查卷宗卷十二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816號偵查卷宗卷十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836號偵查卷宗卷十四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876號偵查卷宗卷十五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926號偵查卷宗卷十六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1008號偵查卷宗卷十七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1043號偵查卷宗卷十八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1076號偵查卷宗卷十九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1107號偵查卷宗卷二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1106號偵查卷宗卷二一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985號偵查卷宗卷二二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058號偵查卷宗卷二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054號偵查卷宗卷二四嘉義縣警察局嘉縣警刑科偵字第1080061323號刑案偵查卷宗卷二五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選他字第37號偵查卷宗卷二六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選偵字第73號偵查卷宗卷二七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選偵字第8號偵查卷宗卷二八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3號刑事卷宗卷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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