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小字第1849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壢小字第1849號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玖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逾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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