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84號原告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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