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再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再欽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再欽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在首先判刑確定之日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民國109年9月10日)之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規定。如附表所示之數罪有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業於110年2月25日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聲請定應執行調查表影本附卷足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下限,及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其侵害法益、行為、手段均相同,各罪犯罪時點前後相差9日,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暨衡以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原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依上所述,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蔚宸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9年6月19日│109年6月10日││├──────┼──────────┼──────────┼──────────┤│偵查(自訴)│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機關年度案號│9年度偵字第3868號│9年度偵字第3712號││├─┬────┼──────────┼──────────┼──────────┤│最│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9年度交易字第203號│109年度交易字第204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9月10日│109年9月28日││├─┼────┼──────────┼──────────┼──────────┤│確│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9年度交易字第203號│109年度交易字第204號│││決├────┼──────────┼──────────┼──────────┤││確定日期│109年9月10日│109年11月2日││├─┴────┼──────────┼──────────┼──────────┤│可否易科罰金│是│否││├──────┼──────────┼──────────┼──────────┤│備註│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9年度執字第2800號│0年度執字第2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