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727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吳文聖 債務人薄雪萊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欣龍 債務人 江怡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壹拾柒萬陸仟陸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4727號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附註: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001166,676元110年7月26日3.01110年8月26日002510,000元110年7月26日3.01110年8月26日003500,000元110年8月7日2.5110年9月7日0042,000,000元110年8月7日2.5110年9月7日0051,000,000元110年8月19日3.01110年9月19日0064,000,000元110年8月19日3.01110年9月19日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