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3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曾千娜 上列聲請人與 余素娥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陳明本案之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為何?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或提出已向法院聲請之本票裁定之裁定書暨確定證明書或債權憑證。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