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1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胡俊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胡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胡俊因贖人勒贖等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更㈠字第47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
於民國101年2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9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擄人勒贖等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更㈠字第47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於101年2月16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7年2月15日等情,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9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李麗珠法官林柏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