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1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志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志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志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71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73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0年5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9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9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林柏泓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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