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71號原告丙○○被告乙○○被告戊○○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5日裁定(98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22號)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後始於99年4月1日另具狀追加被告甲○○、丁○○,並擴張訴之聲明而就訴之追加及擴張聲明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追加及擴張聲明後之訴訟標的金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惟扣除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免徵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後,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依被告人數提出具狀日期為99年4月1日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4份,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