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5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團法人利河伯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台灣省私立基
督仁愛之家法定代理人 林永基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鄭啟道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合意管轄於同法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6條及51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鄭啟道聲請發支付命令,依卷附契約書影本,雖有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惟依首揭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以債務人為被告時,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有專屬管轄,是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法即不適用之。而本件債務人鄭啟道之住所係位於新北市新店區,此有債權人之聲請狀及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本院並無管轄權。而本件債權人僅依該契約書主張以合意本院管轄之約定,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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