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558號聲請人 劉冠嫻 上列聲請人劉冠嫻因與相對人 黃宇賢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劉冠嫻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