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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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淑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1083號、108年度偵字第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NutivaOrganicHempOil」壹瓶(含瓶子壹個,淨重 陸佰 肆拾陸點捌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康淑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711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08年度上職議字第2245號駁回再議確定。扣案含有大麻成分之「NutivaOrganicH
empOil」1瓶,經送驗後核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其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駁回再議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NutivaOrganicHempOil」1瓶(淨重646.88公克),經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事實,有法務部調查局107年3月14日調科壹字第10723202380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他字卷第19頁),足認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無訛,而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含有大麻成分之「NutivaOrganicHempOil」1瓶,外包裝容器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當整體視為毒品宣告沒收銷燬,併予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家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亭妤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