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家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家聲字第2號聲請人 吳宗翰 相對人 鄒鈺萍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司家聲字第2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家全字第1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三、經查,相對人就其請求聲請人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家全字第2號裁定准許在案。嗣相對人就上開假扣押欲保全之請求提起本案訴訟,目前由本院以109年度家調字第5號請求離婚等案件受理,有本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復經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家全字第10號、109年度家調字第5號卷宗核閱無訛。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相對人既已起訴,即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理。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