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52號聲請人 游文添
王淑華 嚴坤祿 丁啟峰 相對人 王俊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0月29日向聲請人各借用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6年
2月1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2,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105年11月1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6年度司拍字第52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虎尾鎮│埒堀││573│80.18│全部│游文添、王淑華、嚴坤祿、丁啟峰債權││0││││││││額比例各4分之1││1│││││││││├─┼───┼────┼───┼───┼────────┼────────┼───────┼─────────────────┤│0│雲林縣│虎尾鎮│埒堀││574│92.75│全部│游文添、王淑華、嚴坤祿、丁啟峰債權││0││││││││額比例各4分之1││2│││││││││└─┴───┴────┴───┴───┴────────┴────────┴───────┴─────────────────┘┌──────────────────────────────────────────────────────────────┐│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52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附屬建物│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名稱│面積││││號││││屋層數│││││範圍││├─┼───┼───────┼───────┼───────┼─────┼──┼──┼──────┼──────┼──────┤│0│334│雲林縣虎尾鎮埒│雲林縣虎尾鎮埒│2層鋼筋混凝土│一層63.64│147.│陽台│4.97│全部│游文添、王淑││0││堀段573、574地│內109號│造、住宅、樓梯│二層63.64│87││││華、嚴坤祿、││1││號││間│電梯樓梯間│││││丁啟峰債權│││││││20.59│││││額比例各4分││││││││││││之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勿庸 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