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家催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家催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家催字第5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即 林成吉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理人 黃國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林成吉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林成吉(男,籍設金門縣金山金水村,43年10月29日乙字第4533號總登記坐落金門縣○○鄉○○段○○○○號《重劃後地段○○○鄉○○○段○○○○號、697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經本院102年度亡字第31號民事裁定宣告於民國64年7月1日下午12時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林成吉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林成吉之遺產管理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成吉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林成吉(男,籍設金門縣金山金水村,43年10月29日乙字第4533號總登記坐落金門縣○○鄉○○段○○○○號《重劃後地段○○○鄉○○○段○○○○號、697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經本院102年度亡字第31號民事裁定宣告於64年7月1日下午12時死亡,聲請人由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8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聲請准予對其債權人、受遺贈人指定期限為報明債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公示催告。
三、經核,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繼字第18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林成吉之遺產管理人,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民事裁定影本為據,是聲請人請求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添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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