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9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89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藍立妤 、 莊惠茹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建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壹仟捌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柒仟壹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