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22號聲請人 郭陳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 郭王 氏巧( 郭王巧 )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 郭王氏巧 (郭王巧)(女、民國前00年0月0日生、失蹤前籍設臺北州00邵00庄00字00港墘00番地)於中華民國45年10月1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郭王氏巧(郭王巧)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郭王氏巧(郭王巧)為聲請人配偶 郭水金 之祖母,失蹤人於光復後即查無戶籍紀錄,因失蹤人生死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國71年1月4日修正前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但書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郭王氏巧(郭王巧)於光復後即無後續戶籍資料,可認相對人至遲於35年10月1日起即處於失蹤狀態,生死不明,前經本院裁定准對失蹤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並已於108年10月4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有上開裁定及司法最新動態為證,且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堪信失蹤人郭王氏巧(郭王巧)失蹤迄今已屆滿上開法條所定期間,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許對失蹤人郭王氏巧(郭王巧)為死亡之宣告,故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失蹤人郭王氏巧(郭王巧)於35年10月1日失蹤,計至45年10月1日失蹤屆滿10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家事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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