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15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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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1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15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沈國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壹萬肆仟零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沈國華於民國89年10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分03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8月03日止累計373,924元正未給付,(其中94,106元為本金,279,81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沈國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8月03日止累計540,157元正未給付,其中138,483元為消費款;398,073元為循環利息;3,60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6152號┌─────────────────────────────────────┐│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1│138,483元│106年8月4日│15│--------------------------------│││││││├─┼──────┼───────┼───┼────────────────┤│2│94,106元│--------------│------│自106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延遲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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