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251號債權人 陳億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安渝 即 陳俊傑 之繼承人、 陳楚恩 即陳俊傑之繼承人、 陳奕霏 即陳俊傑之繼承人、 張育綺 即陳俊傑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標內容是否僅限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㈡被繼承人「陳俊傑」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