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2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2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246號債權人臺中市霧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裕承 債務人 林玉照 債務人 林瑋錡
一、債務人林玉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肆拾肆元,及其中⑴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元⑵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肆元自⑴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七日⑵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七日起至⑴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六日⑵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自⑴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七日⑵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七日起均至清償日,逾期本金部分均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均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玉照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瑋錡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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