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偉忠 相對人即債務人 阮夢仙 即千岩奈米淨水科技館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志銘
一、債務人阮夢仙即千岩奈米淨水科技館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柒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阮夢仙即千岩奈米淨水科技館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許志銘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係謂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因債務人中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應同免其責任之債務,其性質與一般保證之情形有別。經查,債務人許志銘係一般保證人,有契約書影本在卷可憑,是債權人請求其負不真正連帶債務,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千岩奈米淨水科技館之商業登記資料(◎非網路上所查詢資料,請持本裁定逕向商號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南投縣政府)申請,內容應含其負責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