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小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苗小字第291號原告 王偉杰 訴訟代理人 王榮輝 被告 邱品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6月18日下午14時1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一造辯論終結後,原告稱其言詞辯論終結當日,因未戴口罩無法進入法院,故非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