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62號原告 馮春惠 被告 常立珍 訴訟代理人 郭啟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四行關於「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柒萬陸仟玖佰伍拾捌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柒萬陸仟玖佰伍拾捌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