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8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78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782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歐阿玉 住○○市○○區○○街000巷0號0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曾清泉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就相對人等強制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聲請人於民國113年7月1日聲請強制執行時,相對人曾清泉、曾歐阿玉已分別於99年9月16日及106年6月15日死亡等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個人基本資料單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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