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57號原告 蔡榮茂 訴訟代理人 蔡進清 律師複代理人 林榮和 律師被告 陳福全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被告 李親菊 訴訟代理人 林欣欣
李昇殷 李沐恩 被告 鄭生富
龔昭明 黃昌隆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鳳娥 被告 陳誌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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