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重訴字第258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鍾仁祥 被告新彩廣告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洪明男 被告 趙鈺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肆佰零貳萬肆仟陸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肆佰陸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新彩廣告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新彩公司)、洪明男及趙鈺安(下就其3人合稱為被告,如單指其一則逕稱姓名)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新彩公司於民國100年2月10日邀同洪明男及訴外人 洪管 千秋擔任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書,嗣於100年2月21日簽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1紙,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400萬元(即附表編號1),約定自借款日起,前24個月於每月21日按月付息,自第25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並約定如有授信共通條款第6、
7條之情事,視為全部到期。另於109年11月17日,兩造就上開契約書簽訂增補契約,約定連帶保證人由 洪管千秋 變更為趙鈺安。
㈡、新彩公司於107年12月17日邀同洪明男及洪管千秋擔任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定授信契約書,嗣於107年12月19日簽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2紙,分別向原告借款60萬元及
240萬元(即附表編號2、3),約定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於每月19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並約定如有授信共通條款第6、7條之情事,視為全部到期。另於109年11月17日兩造就上開契約書簽訂增補契約,約定連帶保證人由洪管千秋變更為趙鈺安。
㈢、新彩公司於109年8月20日簽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
2紙,分別向原告借款100萬元、200萬元(即附表編號6、8),皆約定自借款日即同年月21日起,於每月21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嗣於109年8月27日再向原告借款
200萬元、800萬元、700萬元及200萬元(即附表編號4、5、7、9),並簽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4紙,皆約定自借款日起,於每月27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
復於109年9月10日簽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1紙,借款500萬元(即附表編號10),約定自借款日即同年月11日起,於每月11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
㈣、新彩公司於109年11月17日邀同洪明男及趙鈺安擔任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定限額為3,200萬元之授信契約書(周轉性支出專用),嗣於109年11月26日簽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2紙,分別向原告借款200萬元及300萬元(即附表編號11、12),皆約定自借款日即同年月27日起,於每月27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並約定如有授信共通條款第7、8條之情事,視為全部到期。
㈤、上開12筆借款利息,均應依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或其他相關文件上所載利率條款之約定方式計付。另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皆約定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則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新彩公司於110年1月29日起陸續發生存款不足退票之情事,上開12筆借款,新彩公司尚餘如附表「借款餘額」欄所示之款項未為清償,依上開授信契約之授信共通條款之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新彩公司亦陸續未再依約繳納本息。是新彩公司尚欠本金4,
402萬4,6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洪明男、趙鈺安既為新彩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增補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資本性支出專用)暨增補契約、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暨增補契約、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暨聲明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110年2月2日催繳存證信函、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6頁至第106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認原告之主張均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增補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39萬9,464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洪忠改附表:
┌─┬──────┬──────┬───────┬────────────┬──────────────────┐│編│借款金額│借款餘額│借款日及到期日│借款利率│違約金││號│││├────┬───────┼───┬──────────────┤│││││利率│計算期間│利率│計算期間│├─┼──────┼──────┼───────┼────┼───────┼───┼──────────────┤││││100年2月21日││110年1月21日│0.181%│110年1月22日起至110年7月21日││1│24,000,000元│11,079,997元│起至115年2月│1.81000%│起至清償日├───┼──────────────┤││││21日│││0.362%│110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107年12月19日││110年1月19日│0.275%│110年1月20日起至110年7月19日││2│600,000元│188,934元│起至110年12月│2.75000%│起至清償日├───┼──────────────┤││││19日│││0.55%│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107年12月19日││110年1月19日│0.275%│110年1月20日起至110年7月19日││3│2,400,000元│755,720元│起至110年12月│2.75000%│起至清償日├───┼──────────────┤││││19日│││0.55%│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109年8月27日││110年1月27日│0.228%│110年1月28日起至110年7月27日││4│2,000,000元│2,000,000元│起至110年2月│2.27967%│起至清償日├───┼──────────────┤││││26日│││0.456%│110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109年8月27日││110年1月27日│0.228%│110年1月28日起至110年7月27日││5│8,000,000元│8,000,000元│起至110年2月│2.27967%│起至清償日├───┼──────────────┤││││26日│││0.456%│110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109年8月21日││110年1月21日│0.228%│110年1月22日起至110年7月21日││6│1,000,000元│1,000,000元│起至110年2月│2.27978%│至清償日├───┼──────────────┤││││19日│││0.456%│110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109年8月27日││110年1月27日│0.228%│110年1月28日起至110年7月27日││7│7,000,000元│7,000,000元│起至110年2月│2.27967%│起至清償日├───┼──────────────┤││││26日│││0.456%│110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109年8月21日││110年1月21日│0.228%│110年1月22日起至110年7月21日││8│2,000,000元│2,000,000元│起至110年2月│2.27978%│起至清償日├───┼──────────────┤││││19日│││0.456%│110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109年8月27日││110年1月27日│0.228%│110年1月28日起至110年7月27日││9│2,000,000元│2,000,000元│起至110年2月│2.27967%│起至清償日├───┼──────────────┤││││26日│││0.456%│110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109年9月11日││110年1月11日│0.232%│110年1月12日起至110年7月11日││10│5,000,000元│5,000,000元│起至110年3月│2.31989%│起至清償日├───┼──────────────┤││││11日│││0.464%│110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109年11月27日││110年1月27日│0.228%│110年1月28日起至110年7月27日││11│2,000,000元│2,000,000元│起至110年5月│2.27967%│起至清償日├───┼──────────────┤││││27日│││0.456%│110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109年11月27日││110年1月27日│0.228%│110年1月28日起至110年7月27日││12│3,000,000元│3,000,000元│起至110年5月│2.27967%│起至清償日├───┼──────────────┤││││27日│││0.456%│110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合│59,000,000元│44,024,651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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